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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输血死亡 医院未封存血制品致赔偿

发布时间:2012/4/27 9:23:31    发布者:中国中西医结合医学会    点击量:2486

患者输血死亡 医院未封存血制品致赔偿

 

实物与病历资料封存 小问题隐藏大隐患


 

2012-03-02 13:53:51作者:唐泽光】 来源: 《医师报》

 

 

北京金栋律师事务所 唐泽光

  【案例回放】

  2008年7月9日,高某因多次腹泻、排黑便到北京某医院就诊,入院后诊断:“消化道出血,消化性溃疡?急性胃黏膜病变?胃癌?肠道出血?失血性贫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当日下午,医生为患者输入悬浮红细胞,不料几分钟后,高某突然出现焦躁不安、不能平卧,并自行拔出输血管,20分钟后,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医生当即进行抢救。1小时后,患者心跳恢复,但自主呼吸始终未正常。随后,高某被转入ICU进行维持治疗,8天后死亡。

  患者去世数天后,患者家属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诉讼缘由为,患者输血发生心跳骤停时,医院没有当时、当场封存血液制品和输液器,而是将血袋和输液器拿到护士站。患者家属要求正式封存病历和血液,医院以患者尚在治疗中、血液已送往卫生局检验等理由回绝。诉讼过程中提取相关证物时,原本两个血袋只剩一个。患方认为该院违反行政法规,未及时封存血液,并隐匿和销毁血液,故意涂改《输液输血反应情况登记》,有毁灭证据掩盖输错血的事实,医院应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定结果】

  2010年9月6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无正当理由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医院赔偿高某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0余万元。

  【律师评析】

  证据缺失 无意为之也须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案例处理过程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是,其一,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材料;其二,对医疗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明确责任和因果关系。本案中患者死于输血,关键证据材料有:实物证据,即输血袋、输液器和内存血液;病历材料,包括《取血登记表》、《输液输血反应情况登记》。只有以上证据材料客观存在,且经过法庭质证确认真实有效时,才可以进行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

  但本案中,被告医院未按照规定在事发当时立即封存血液,且丢弃或隐匿了一袋血,不能证明“去向不明”的那袋血液(xxx903)是否输入患者体内,也不能证明现已封存的血液(xxx203)就是输入患者体内且出现输血反应的血液,导致本案关键事实无法查明,检验和鉴定无法进行。院方此举,即使是无意为之,也须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书证”的病历材料最能客观地反映患者病情。《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病历的意义就在于其记载的真实性,本案中,该医院对事关案情真相的重要病历《输液输血反应登记》进行多处涂改和添加,其客观真实性已无法保证,亦不能作为鉴定检材。

  封存病历 需按规定步骤执行

  这个案例告诫我们,医疗机构不仅要将临床诊疗工作做得精益求精,在发生医疗意外时还要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特别是涉及输血、输液、手术、抢救等重要诊疗操作,更应及时封存现场实物和病历资料。封存“书证”时医方往往忽视几个细节:

  1.封存记录的内容应包括5个要素:封存时间、封存地点、封存参加人、具体实施事项、操作实施的方法和步骤。此外还要有参加封存人员或者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时间。封存记录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保存一份。

  启封记录的内容可以参照封存记录,所不同的是,如果没有患方参加,一定要有见证人在场。启封前要对封存的密封袋进行描述,启封后,要对从密封袋中取出的病历进行描述,对于启封病历的去向、交予何人、有何用途也做交待,且病历接收方也要在启封记录上签字。

  2.制作规范的密封条。应选择不易破损、只能单向开启的密封袋,密封条要骑跨于袋口两侧,在密封条上要有参与病历封存的医患双方、第三方人员的签字,并注明封存的时间、地点。而且,密封条上签名的人员、时间、地点应与封存记录上一致。

  3.封存病历的保管。一般情况下可以由当事医疗机构保管,这是法规规定的,但也可委托第三方代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