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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便困难误诊为癌,20载精神困扰判赔20万一案例

发布时间:2012/4/27 9:22:07    发布者:中国中西医结合医学会    点击量:2628

精神损害赔偿实现突破的典型案例


 

2012-04-05 14:54:25】 来源: 《医师报》

 

 

     ▲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谢春发

  案例回放

  1990年5月4日,患者初某因排便困难到当地医院外科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直肠癌晚期,医院为其做了肠造瘘手术,并告知患者及家属最多能活半年。

  出院后初某排便依旧困难,经常忍受腹痛的折磨,并与杜冷丁为伴20年。2011年3月20日,初某因腹部造瘘化脓疼痛难忍,到另一医院检查治疗,不料检查结果显示并未发现肿瘤,而后初某到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确诊,结论仍是未发现肿瘤。随后,初某及家属将当地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20年误诊误治造成的损害。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当地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并采取不当的手术方式,造成初某身体及精神受到损害。判决该医院赔偿初某损失共25.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律师点评

  医生应当遵守各项诊疗规范并尽到作为专业人员应当注意到的审慎义务。《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由于误诊,不但给初某带来了严重的身体损害,更带来长达20年的精神困扰,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以牺牲医院为代价 换取人权价值

  在现代社会和现代法制条件下,对人身损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已很普遍。凡是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造成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侵害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请求赔偿抚慰金。《侵权责任法》中也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受理案件以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一般不超过10万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精神赔偿事宜逐渐受到重视,赔偿金额也逐年上升。最具法律效应的是,2011年9月广东省出台了最高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过这一标准是否具有普适性尚存争议。

  本案例中法院结合患者初某受医院误诊20年的精神困扰和惊惧,现实中照顾到初某在相关医药票据举证上的实际困难。作出有突破性的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从人权保护角度上具有探索性的精神追求与实际的进步意义,值得赞许。

  但是法律的实施与适用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与明确的时效性,在现时法律框架没有相应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随意突破法律限制,容易使人丧失对自己行为的预判。就本案而言,根据现有的医疗水平与条件推定或认定医院当时存在过错,并非完全公平。并且就其他方面的经济赔偿比如相关医药费用及支出而言,应该按照举证责任原则,举证不能的不予支持。本案判决医方承担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以牺牲医院的法律公平利益为代价追求人权价值的体现,这可能会造成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保守医疗,不利于医学科技的进步与发展,最终可能会给全民造成损害。

  二、误诊风险须有制度保障

  本案例是典型的由于误诊所导致的社会后果及法律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误诊是世界各国包括欧美医学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据有关统计显示,欧美国家的误诊率约为30%,中国更高一些。

  但受医学发展的限制,临床医疗误诊是医患不得不面对的共同的痛,把一切责任都推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身上,显失公平。对此,应当在制度层面上予以相应的设计安排,建立、健全我国的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在经济层面上,让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全社会共同承担医疗中的高风险;从社会层面上,告知群众医学发展的局限性,让患者理解医生的工作,从而保障医疗安全包括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及患者的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