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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2/4/25 19:54:55    发布者:中国中西医结合医学会    点击量:2436

】 来源: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二○一○年十一月 五 日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 耳鼻咽喉科共同 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 / 手术 / 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 5 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 5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 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 1 名 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 3 名医师,其中 1 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 1 : 1 以上。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 / 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 、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 10 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 5 名医师,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 1 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 10 张床位,至少增加 4 名医师,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 20 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 1 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 1 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 0.5 名护士,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 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 0.4 名医师, 至少有 1 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 0.5 名护士。

三、设备

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 / 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视野计、读片灯、 A/B 超声检查仪、验光仪、角膜曲率计、荧光眼底造影机、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视网膜光凝激光设备、视网膜冷冻仪、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手术显微镜、显微手术器械、眼内用电磁铁。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眼科病房、眼科专科门诊和专科手术室(可与非感染性手术科室共用)、独立的验光室、眼科检查室、换药室及治疗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 20 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 8 名医师,其中至少 3 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 每增加 10 张床位,至少增加 5 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 1 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备眼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 0.5 名护士,其中每 10 张床至少 1 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视力表、裂隙灯、直接 / 间接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房角镜、三面镜、视野计、眼科用 A/B 超声诊断仪、眼科超声生物显微镜( UBM )、角膜曲率计、角膜内皮细胞计数仪、眼科电生理仪、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 OCT )、角膜地形图仪、视网膜荧光眼底造影机、 YAG 激光仪、光凝激光设备、氩离子激光机、手术显微镜、白内障超声乳化机、玻璃体切割机视网膜冷冻仪等。

(二)基本设备。

1. 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施、无障碍设施。

2. 手术室:手术床、麻醉机、监护设备(有创及无创)、眼科手术器械、无影灯、氧气、负压吸引设备等。

3. 具有开展眼科诊疗项目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耳鼻咽喉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 耳鼻咽喉科 可不单独设置,与眼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 耳鼻咽喉科 的,应当设置 耳鼻咽喉科 门诊和 5 张 耳鼻咽喉科 病床。

二、人员

(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 5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 耳鼻咽喉科 基本技能的 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 1 名 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 耳鼻咽喉科 的,至少有 3 名医师,其中具有 1 名 耳鼻咽喉科 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护比应当为 1 : 1 以上。

三、设备

音叉检测设备、前鼻镜、间接喉镜、简易光源、气管切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四、 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 耳鼻咽喉科 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 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和门诊。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病房和耳鼻咽喉科门诊的,可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及门诊。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 5 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 4 名医师,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 每增加 10 张床位,至少增加 4 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 1 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 20 张床至少有 1 名医师具有 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至少有 4 名护士,其中至少 1 名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 0.5 名护士。

(五) 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 0.4 名医师, 至少有 1 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床至少有 0.5 名护士。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前鼻镜、鼻内镜、间接喉镜、气管镜、食道镜、支撑喉镜、纯音测听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脑干诱发电位仪、声导抗仪、手术显微镜、气管切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 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2. 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 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 耳鼻咽喉科 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耳鼻咽喉科门诊、内镜(鼻内镜、纤维喉镜)和临床听力检测的场所。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 20 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 8 名医师,其中至少有 3 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 每增加 10 张床位,至少增加 4 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 1 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 0.6 名护士,其中至少 2 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 10 张床至少有 1 名护士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鼻内镜、纤维喉镜、手术显微镜、气管镜、食道镜、纯音测听仪、声导抗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微创手术动力系统、配套的微创手术器械、冷光源系统和工作站、其他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 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2. 具有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 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 耳鼻咽喉科 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皮肤科诊室。

(二)床位:可不设皮肤科床位。

二、人员

至少有 1 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以及护士 1 名负责护理工作。

三、设备

应有真菌镜检等设备。